《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2013 明確了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構成和職責,規定了監理設施的提供和管理。
1.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且專業配套、數量應滿足建設工程監理工作需要,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偙O理工程師應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
名注冊監理工程師可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3 項。
(2)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偙O理工程師代表是指經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 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可以由具有工程類執業資格的人員 (如: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等) 擔任,也可由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 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擔任。
(3) 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崗位的監理工作,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 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專業監理工程師可以由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 (如: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等) 擔任,也可由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 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