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設計單位還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設計單位還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