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承攬。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建設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2)建設工程監理實施。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