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驗收
對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工程項目的預驗收和驗收,必須有地方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參加。為確保監理文件資料的質量,編制單位、地方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要對歸檔的監理文件資料進行嚴格檢查、驗收。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編制單位進行改正、補齊。
2.移交
(1)列入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必須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檔案(監理文件資料)。
(2)停建、緩建工程的監理文件資料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3)對改建、擴建和維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組織工程監理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監理文件資料,對改變的部位,應當重新編寫,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4)工程監理單位應根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要求,對歸檔文件完整、準確、移交情況和案卷質量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向建設單位移交。
(5)工程監理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監理文件資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套數移交給建設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6)工程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移交檔案時,應編制移交清單,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可交接。
(7)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檔案(監理文件資料),應提交移交案卷目錄,辦理移交手續,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可交接。
(8)項目監理機構需向本單位歸檔的文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要求立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