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定目的:為規范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行為,提高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水平
(2) 適用范圍: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3) 關于工程監理合同形式和內容的規定。
(4)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書面通知工程監理的范圍、內容和權限及總監理工程師姓名的規定。
(5)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之間涉及施工合同聯系活動的工作關系
(6)實施工程監理的主要依據:①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②工程勘察設計文件;③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7)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規定
(8)工程監理宜實施信息化管理的規定。
(9)工程監理單位應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10)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