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場準入
鑒于基金管理公司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我國對基金管理公司實行較為嚴格的市場準人管理。
我國相關法規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其主要股東(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2)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3)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4)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6)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7)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8)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要求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上述第(4)項至第(8)項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并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2)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3)實繳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4)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上述對一般境外股東的規定。
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依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
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
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從以上對基金管理人職責的規定中不難看出,在整個基金的運作中,基金管理人實際上處于中心地位,起著核心作用。只有基金管理人才有權發售基金份額,進行基金財產的投資管理。與基金募集與管理有關的其他事務性工作,如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基金資產的會計核算、基金的分紅派息、持有人大會的召集、基金服務機構的選擇通常也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投資者投資基金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壤金管理人對此負有重大責任。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能力與風險控制能力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投資者投資回報的高低與投資目標能否實現。基金管理人的作用除了直接體現在業務覆蓋的廣度、深度以及資產的保值增值上外,還體現在其對基金持有人利益保護的責任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是自己的資產,而是投資者的資產,因此其對投資者負有重要的信托責任。基金管理人任何小規范的操作都有可能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損害。慕金管理人必須以投資者的利益為最高利益,嚴防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業務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錯理公司擔任。最初我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業務。主要局限于對證券投資綦金的募集與管理上。但隨著市場的發展,目前除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與管理業務外,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已被允許從事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和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基金管理公司已有向綜合資產管理機構發展的趨勢。
(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
證券投資基金業務主要包括基金募集與銷售、基金的投資管理和基金營運服務。
1.基金募集與銷售。依照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依法募集基金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一項法定權利,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從事基金的募集活動。能否將基金成功地推向市場并不斷擴大基金財產規模,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有著重要的意義。為成功進行基金的募集與銷售,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基金產品的開發,設計出能夠滿足不同投資者需要的基金產品。
2.基金的投資管理。投資管理業務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項業務。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投資管理能力的高低。因此,努力為投資者提供與市場上同類產品相比具有競爭力的投資回報,就成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
3.基金運營服務。基金運營事務是基金投資管理與市場營銷工作的后臺保障,通常包括基金注冊登記、核算與估值、基金清算和信息披露等業務。基金運營業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者服務的質量,對基金管理公司整個業務的發展起著重要的支持作用。
(二)受托資產管理業務
根據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也可以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但為特定多個客戶辦理資產管理業務還需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根據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于5 000萬元人民幣。受托資產管理業務的開放,使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在向綜合資產管理公司轉變上邁出了一大步。 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變更經營范圍,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1)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2)經營行為規范,管理證券投資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3)已經配備了適當的專業人員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4)已經就防范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了有效的業務規則和措施;(5)已經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以及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 (6)已經建立有效的投資監控制度和報告制度,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7)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
(三)投資咨詢服務
2006年2月,中國證監會基金部《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管理公司不需報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保險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運作的機構等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1)侵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2)承諾投資收益;(3)與投資咨詢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4)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咨詢客戶; (5)代理投資咨詢客戶從事證券投資。
(四)社保基金管理及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根據《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作為投資管理人管理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目前,部分取得投資管理人資格為基金管理公司已經開展了管理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的業務。
(五)QDII業務
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凈資產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2.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于3名;
3.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4.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5.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特點
基金管理公司在業務上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1)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是投資者的資產,一般并不進行負債經營,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風險相對具有較高負債的銀行、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要低得多。
(2)基金管理公司的收人主要來自以資產規模為基礎的管理費,因此資產管理規模的擴大對基金管理公司具有重要的意義。
(3)投資管理能力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經營上更多地體現出一種知識密集型產業的特色。
(4)開放式基金要求必須披露上一工作日的份額凈值,而凈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對時間與準確性的要求很高,任何失誤與遲誤都會造成很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