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準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核準的規定。
一、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含義
根據本法第5條的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如果需要上市交易,授權國務院另作規定。因此,本章所說的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專指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是指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采用公開集中競價方式進行買賣。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1.實行公開的集中報價和成交制度,不像普通商品買賣那樣通過私下協商報價和達成交易。
2.在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所有買入的有效報價,按照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報價相同的,按照報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排列;所有賣出的報價,按照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報價相同的,也按照報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排列。排序在前的買入報價與賣出報價配對成交,即對買入最高報價與賣出最低報價優先配對成交;在同等報價條件下,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對排序在前的報價配對成交。
3.實行交易所會員代理制。即廣大投資者并不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是委托作為交易所會員的經紀人代理買賣。
4.上市交易的價格、成交情況及有關信息公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隨時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份額交易的成交價格、交易量及其他交易情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也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信息,保證基金份額交易的公開、透明。
二、基金份額上市交易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與證券及其他金融領域關系密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核準。從本質上講,基金份額是廣義上的證券的一種,因此,本條關于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核準的規定與證券法關于證券上市交易核準的規定基本一致。根據有關規定,目前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核準程序是:
1.基金管理人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請書、上市公告書、基金募集申請核準文件、基金份額發售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驗資報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資格證明文件、基金財產托管證明文件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2.證券交易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出具審查意見,擬訂上市交易時間,并附相關文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按照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通知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4.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由證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書,并與基金管理人訂立上市交易協議,安排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核準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競價交易提供場所,可以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證券集中競價交易的具體規則,依照其章程及交易規則,對交易所會員及在本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監管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為了發揮證券交易所的自我監管作用,簡化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程序,提高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核準的效率,本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準基金份額上市交易。這里所說的法定條件和程序,主要是指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及證券交易所制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條件和核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