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人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
(四)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或者基金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釋義】 本條是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措施的規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的措施包括下列幾項:
一、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履行監督管理的職責,首先要了解事實的真相,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所以,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的措施首先是進入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如發生了違法行為的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或營業場所、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或營業場所、與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有關的機構的住所或營業場所等,對違法行為發生的情況、所造成的后果等進行調查,并獲取有關的證據,以便為依法處理有關的違法行為提供事實依據。
二、詢問有關的單位和人員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了解事實真相,就應當從各個角度進行調查,其中包括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他們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然后去偽存真,真正做到處理決定以事實為依據。
三、查閱、復制、封存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為了查明事實,保存證據,防止有關人員隱匿、損毀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指令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有可能被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轉移到他處或者隱匿起來,使今后查找文件和資料有困難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將其封存。
四、查詢并依法申請凍結有關的賬戶
人們采用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式進行資金的往來,證券的買賣,必然通過其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基金賬戶。所以,查詢有關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基金賬戶,可以比較容易了解當事人的有關情況,以發現違法行為。為此,本法賦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或者基金賬戶的權力。
由于資金、證券比較容易轉移,而轉移以后,會對將來的執行造成困難,為了保證今后違法的單位和個人能夠真正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或證券跡象的,有權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本條前面的條款列明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的措施,一共有4項,在本條未列明的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只要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都有權采取,比如,本法第21條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法定情形出現時可以依據職權對基金管理人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就是此類情況。同時,應當指出的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力采取法定的措施,但這些措施并不是可以隨意采取的,而應當是在其依法履行職責時,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有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