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公告。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合同終止時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的規定。
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是指出現導致基金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約定情形時,依法清理基金財產的活動。基金合同終止的最直接結果表現為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條的規定,負責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這既是基金管理人應盡的職責,也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義務,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對清算組成立時間的約定,在基金合同終止后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負責組織將清算組成立起來。清算組成立后具體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等工作。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基金財產清算的主要程序是:1.基金合同終止后,基金管理人向清算組辦理移交手續,由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其他任何人不得對基金財產進行處理和處置;2.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核查和確認,也即進行清產核資,以查實和確定基金財產;3.清算組在對基金財產清理、核查和確認的基礎上,編制基金財產賬冊,并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4.清算組負責對基金財產進行變現,主要是將基金持有的股票、債券等證券品種賣出變換成現金;5.清算組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剩余基金財產的分配;6.分配剩余基金財產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基金清算結果報告,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7.最后由清算組發布基金清算公告。
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具體來講,基金清算組成員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組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依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公告。由于基金財產清算涉及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應當經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以取信于基金份額持有人,之后要將清算報告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告。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應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