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4-05-28
問:經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設立新的私募基金,在適用合格投資者標準時,針對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類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數量?
答:目前,證監會正在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現階段,基金業協會建議,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累計不超過200人,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超過50人。投資者應當符合協會關于合格投資者建議標準: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于 5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于 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人民幣。
對于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數量。但是,依法設立并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集合投資計劃,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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