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費收繳辦法
(2012年6月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臨時會議第一次修訂;2016年12月3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2018年3月23日第二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履行自律和服務職責,規范協會會費收繳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以及國家關于社會團體會費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收繳會費】協會根據法律法規、《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開展會費收繳工作,會費依法用于履行法律法規授權以及章程規定的職責,進行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會費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協會為會員提供以下服務:維護投資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證券投資法律、行政法規、自律規則培訓;自律規則、行業標準的制訂;對會員進行自律檢查,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者教育活動;投訴處理,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業務糾紛;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協會《章程》確定的其他服務事項。
第三條【繳費原則】協會會員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會費。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是行使會員權利的前提。
第四條【會費】會費分為入會費和年會費。入會費在申請成為協會會員時繳納。成為協會會員后每年繳納年會費,繳納入會費的當年不用繳納年會費。
第五條【會費收支管理】會費收支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預算和決算由會長辦公會編制,由理事會批準,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會費標準
第六條【入會費標準】各類會員入會費2萬元。
第七條【普通會員年會費標準】普通會員年會費分為2萬元、10萬元、20萬元、60萬元四個檔次。按下列繳納標準分別計算,合并繳納。其中計算結果<10萬元的,按照2萬元繳納;10萬元≤計算結果<20萬元的,按照10萬元繳納;20萬元≤計算結果<60萬元的,按照20萬元繳納;計算結果≥60萬元,按照60萬元繳納:
(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按照上年度營業收入的2‰計算;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擔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或者經核準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業務收入的2‰計算;
(三)基金托管人按照上年度基金托管業務收入的2‰計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財產主要投資為買賣股票、債券、期貨和期權的,按照上年度營業收入的2‰計算;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財產主要投資為股權等低流動性資產的,按照上年度備案的實繳基金規模繳納:0億元(含)至20億元的,年會費為2萬元;20億元(含)至100億元的,年會費為10萬元;100億元(含)至300億元的,年會費為20萬元;300億元(含)以上的,年會費為60萬元;
(六)普通會員從事基金服務業務的,其基金服務業務按照聯席會員會費標準計算會費,合并繳納。代表附屬機構入會的普通會員在計算應繳納的年會費時應當合并計算附屬機構的基金管理收入和基金規模。
第八條【聯席會員年會費標準】聯席會員按其所從事基金銷售業務和相關基金服務業務分別計算,合并繳納。
其中計算結果<10萬元的,按照2萬元繳納;10萬元≤計算結果<20萬元的,按照10萬元繳納;計算結果≥20萬元,按照20萬元繳納。
聯席會員的基金銷售業務年會費按其上年度銷售業務收入的2‰計算。
聯席會員其他的基金服務業務年會費按照2萬元繳納。
第九條【資產管理業務】會員所管理、托管和銷售的在協會備案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參照基金業務計算會費繳納標準。
第十條【觀察會員年會費標準】觀察會員年會費為2萬元。
第十一條【特別會員年會費標準】特別會員年會費為2萬元。當協會會費收支出現收不抵支時,境內的特別會員可以繳納特別會費。
第十二條【會費減免】當協會上年度收支結余超過本年度預算支出一倍以上時,協會可以對經營虧損的會員的年會費進行減免,或者對所有會員的年會費進行減免。具體減免方案由會長辦公會制定,報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個別會員會費減免】符合以下情形的個別會員,協會可以對其繳納的會費進行減免:
(一)對行業發展、履行社會責任和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根據國家扶貧政策有關規定,會員注冊地和主要經營地均在貧困地區的;
(三)因遭遇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而導致繳費困難,向協會提出減免申請的;
(四)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自律規則規定減免的其他情形。
對本條規定的會員會費減免的具體方案,由會長辦公會制定,報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特別會費】協會決算出現收不抵支情形時,協會可提請理事和監事所在的會員單位以及其他會員單位自愿認繳特別會費彌補會費收支差額。具體方案由會長辦公會制定,報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會費提高】協會決算出現收不抵支,而且特別會費不足以彌補協會決算收支差額時,會長辦公會應當制定提高會費標準的方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批準。
第三章 會費繳納
第十六條【繳納時間】會員入會費應當在提交入會申請時繳納。繳納入會費后,協會對申請人的入會申請進行審核。
年會費應當在收到協會通知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繳納。
同一年度內出現會員類型調整的,會員會費按孰低原則繳納。
第十七條【繳納賬戶】會員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向協會會費收繳專用賬戶繳納會費。協會向會員開具國家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第十八條【會費收繳管理措施】未按規定及時繳納年會費的,協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三個月以上的,協會再次發送繳費通知,并對會員代表人予以警示;
(二)逾期六個月以上的,協會在協會網站對欠費會員機構予以公示并將有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協會按照紀律處分程序,暫停其會員資格,禁止其他會員與其開展業務;
(四)逾期兩年以上的,會員資格自動終止。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加入協會的會員資格終止的,不得再從事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業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修訂發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條【解釋權】本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