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6日,中國證監會網站發布【第17號公告】《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 ,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減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給予政策支持,更好地發揮創業投資對于支持中小企業、科創企業創業創新的作用,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后,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適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不滿36個月的,在3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二)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的,在2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三)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的,在1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四)截至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在60個月以上的,減持股份總數不再受比例限制。
投資期限自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金額累計達到300萬元之日或者投資金額累計達到投資該首次公開發行企業總投資額50%之日開始計算。
第三條 創業投資基金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是指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
(一)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成立不滿60個月;
(二)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根據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三)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企業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四條 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于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第五條 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不符合本規定條件,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進行減持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第七條 本規定未規定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事項,適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渡鲜泄緞摌I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4號)同時廢止。
本文來源于中國證監會網站,原文鏈接:http://link.233.com/20637/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3/t20200306_371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