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年新版):私募投資基金托管人應當嚴格履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章規定的法定職責,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免除其法定職責?;鸷贤屯泄軈f議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明確約定托管人的權利義務、職責。
在管理人發生異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職責時,托管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履行托管職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托管人在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以及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協會報告。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約定設置能夠切實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職責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或基金受托人委員會等制度安排的除外。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
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公司、合伙企業等特殊目的載體間接投資底層資產的,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應當持續監督私募投資基金與特殊目的載體的資金流,事前掌握資金劃轉路徑,事后獲取并保管資金劃轉及投資憑證。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投資憑證交付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