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加考試人員不符合報名條件,弄虛作假參加資格考試的證券業協會一年內不受理其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已經參加考試的,取消其考試成績。
2、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監考老師提醒后不改正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并在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a)在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或者互打手勢的;
b)在考場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c)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d)將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的;
e)未經考場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f)幫助他人作答,縱容他人抄襲的;
g)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
h)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3、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并在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a)教唆或組織團伙作弊的;
b)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c)使用或試圖使用通訊、存儲、攝錄等電子設備的;
d)使用或提供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的;
e)蓄意報復考試工作人員的;
f)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的;
g)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