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律師在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時是否需要審查高管人員基金從業資質?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的規定,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發表法律意見。
5.關于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高管人員資質要求有哪些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中的規定,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變更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同時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類型等申請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其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高管人員和基金經理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自查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6.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的一般條件是什么?
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九)》的規定,參加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統一組織的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通過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試,或通過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成績合格的,均可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科目三《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2016年9月份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