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需要基金從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3、34條規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是擔任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條件之一。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基金托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定條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擬從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托管業務從業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