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人員可以買基金。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并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根據《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循長期投資的理念,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及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嚴格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