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3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所謂“相關的工作經歷”,是指從事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工作經歷;擔任督察長的,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此外,自2017年10月1日起,還應同時滿足《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監事會成員不屬于高管,不要求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但是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作為基金公司的從業人員,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