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師考試人力資源預習講義(54)
三、勞動爭議仲裁的政策規定★★
考點: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仲裁管轄;回避;鑒定;勞動爭議訴訟的司法解釋內容。
(一)時效期間★★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是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關于仲裁申請時效期間的補充規定
(1)仲裁時效中斷
在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
--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2)仲裁時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勞動報酬爭議的仲裁時效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中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爭議的范圍★★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情形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2.勞動者因為工傷或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或學徒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間的糾紛。
(三)仲裁管轄★★
1.實行地域管轄
2.申請人選擇
3.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有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移送管轄
5.管轄異議
(四)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五)鑒定
(六)仲裁文書傳達
(七)仲裁案卷
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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