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師考試人力資源預習講義(54)
【例題1·單選題】(2007年)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申請仲裁時效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 )。
A.中止
B.終止
C.連續計算
D.中斷
[答案]D
【例題2·單選題】(2008年)若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法應由( )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A.勞動合同履行地
B.用人單位所在地
C.先收到仲裁申請
D.勞動者選擇
[答案]A
【例題3·多選題】(2007年)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因( )產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A.勞動合同解除后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B.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
C.勞動關系解除后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返還抵押物
D.勞動者因患職業病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E.個體工匠支付幫工報酬
[答案]BE
四、勞動爭議訴訟的司法解釋規定
考點:勞動爭議訴訟的司法解釋內容。
(一)直接起訴的事項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不必再進行勞動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按普通民事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
(二)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訴訟的處理
(三)特殊情形下的訴訟當事人
(1)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
(四)執行的特殊情形
(五)財產保全申請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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