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師考試人力資源預習講義(54)
第四節 勞動爭議處理
一、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依據
考點: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主要法律規范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其他法律依據還有《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二、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考點:勞動爭議當事人及其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及劃分。
(一)勞動爭議當事人
1.當事人
勞動爭議案件中存在勞動關系的企業與職工。特殊情形:
(1)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2)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3)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4)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2.第三人
3.代理人
(二)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P246)
(三)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義務(P247)
(四)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活動中,既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也實行“誰決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
1.用人單位舉證責任
2.仲裁庭確定舉證責任
3.訴訟中的用人單位舉證責任
在訴訟活動中,依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例題·多選題】(2008年)在勞動爭議訴訟活動中,依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和( )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A.公有住房轉讓
B.住房公積金
C.減少勞動報酬
D.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
E.仲裁時效中止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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