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師《中級人力資源》新考試指南:第十六章
- 第4頁:考點三 勞動爭議當事人及舉證責任
- 第5頁:考點四 勞動爭議訴訟
考點四 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
概念 |
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
直接起訴的事項 |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不必再進行勞動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按普通民事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 |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訴訟的處理 |
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
特殊情形下的
|
(1)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
應予以受理情形
|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執行的特殊情形
|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
費用 |
每件交納案件受理費10元 |
【例10·單選題】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 )的裁決,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A.勞動保障部門
B.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C.勞動監察部門
D.勞動行政部門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勞動爭議訴訟的概念。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例11·單選題】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 )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A.10
B.15
C.30
D.60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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