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背景資料
某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O201)簽訂
固定總價模式的總承包施工合同,合同工期為390d,合同總價為8500萬元。
總承包單位為了分散資金壓力,在與某分包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向其支付工程款后,其才向分包單位付款,分包單位可以直接向建設單位主張付款申請,如建設單位不予預付,分包單位不得以此向總承包單位主張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為了強化分包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意識,總、分包雙方還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分包單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均由分包單位承擔全部責任,總承包單位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施工前,總承包施工單位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了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如下圖:
施工進度計劃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按此組織施工,施工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土方挖掘施工中遇到地質勘探報告中未標明的地下障礙物,處理該障礙物導致工作A持續時間延長1Od,增加人工費6萬元、材料費4萬元、機械費3萬元。
事件二:基坑開挖過程中因邊坡支撐失穩坍塌,處理及重新支護造成工作8持續時間延長15d,增加人工費2萬元、材料費1萬元、機械費2萬元。
事件三:因突發罕見雷電天氣而引起施工單位供電設施發生火災損壞,使工作C持續時間延長1Od,施工人員窩工費2萬元,施工方施工機械設備損失5萬元。
事件四:結構施工階段因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造成部分工程返工,導致施工單位增加人工費4萬元、材料費6萬元、機械費5萬元,工作E持續時間延長30d。
事件五:施工期間鋼材漲價增加材料費用價差12萬元。
針對上述事件,施工單位按照規定程序提交了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申請。問題
1.總、分包單位針對分包款支付的約定是否合理?寫出理由。
2.總、分包單位補充協議中質量安全責任的條款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按照圖示施工進度計劃,寫出該進度計劃網絡圖的關鍵線路(用節點表示)和計算工期,并說明按此計劃該工程是否能夠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4.針對上述各事件中發生的工期及費用,施工單位的工期和費用索賠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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