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答:
基本工程基坑最小降水深度應為12.5m;降水宜采用噴射井點降水方式。
2.該基坑坍塌的直接原因:采用土釘墻支護,垂直開挖。從技術方面分析,造成基坑坍塌的主要因素有:
(1)基坑(槽)開挖側壁放坡坡度不夠,或通過不同的土層時,沒有根據土的特性分別放成不同坡度,致使邊坡失穩而塌方;
(2)在有地表水、地下水作用的土層開挖時,未采取有效地降排水措施,土層濕化,內聚力降低,引起塌方;
(3)邊坡頂部堆載過大,或受外力震動影響,使邊坡內剪切應力增大,土體失穩而塌方;
(4)土質松軟,開挖次序、方法不當而造成塌方。
3.根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中“基坑工程檢查評分表”的要求,本基坑支護工程還應檢查的項目包括:
施工方案、臨邊防護、基坑支護及支撐拆除、基坑降排水、坑邊荷載,上下通道、土方開挖、基坑工程監測、作業環境。
4.(1)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由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妥當;
理由: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深基坑工程,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2)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由專業分包單位組織專家論證,不妥當;
理由: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E2009]87號),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3)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由總承包單位項目總工、總監理工程師簽批后組織實施:不妥當;
理由: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故本案例中深基坑專項方案應由專業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共同簽批后組織實施。
5.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2006,分項工程實施前,項目經理部應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安全技術交底應由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進行;項目經理部應保存安全技術交底書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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