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
某高土石壩壩體施工項目,業主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并委托了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施工總承包完成樁基工程后,將深基坑支護工程的設計委托給了專業設計單位,并自行決定將基坑的支護和土方開挖工程分包給了一家專業分包單位施工,專業設計單位根據業主提供的勘察報告完成了基坑支護設計后,即將設計文件直接給了專業分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在收到設計文件后編制了基坑支護工程和降水工程專項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組織方案經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簽字后即由專業分包單位組織了施工。
專業分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由負責質量管理工作的施工人員兼任現場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土方開挖到接近基坑設計標高時,總監理工程師發現基坑四周地表出現裂縫,即向施工總承包單位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并要求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查明原因后再恢復施工,但總承包單位認為地表裂縫屬正常現象沒有予以理睬。不久基坑發生嚴重坍塌,并造成4名施工人員被掩埋,其中3人死亡,1人重傷。
事故發生后,專業分包單位立即向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了事故情況。經事故調查組調查,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地質勘察資料中未標明地下存在古河道,基坑支護設計中未能考慮這一因素。事故中直接經濟損失80萬元,于是專業分包單位要求設計單位賠償事故損失80萬元。
問題:
(1)請指出上述整個事件中有哪些做法不妥,并寫出正確的做法。
(2)根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施工單位應對哪些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3)本事故應定為哪種等級的事故?
(4)這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是哪一方?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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