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答:
(1)不正確。理由:項目招標公告應按有關規定在《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以及《中國水利報》等媒體上發布,不能限制只在本市日報上發布;依據有關規定,該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項目法人不能擅自改變。
(2)A投標人無不妥之處。理由:經評審后最低報價的應推薦為中標人。
B投標人在開標后降價不妥。理由:投標文件在投標文件有效期內不得修改。
C投標人無不妥之處。理由:投標人的投標保函有效期應不短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有效期。
D投標人無不妥之處。理由:投標人的投標函(或投標文件)應加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不要求加蓋項目負責人的印章。
E投標人投標文件無效。理由:根據有關規定,聯合體投標,應有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書。
F投標人無不妥之處。理由:根據有關規定,開標后合同談判中投標人提出的優惠條件,不作為評標的依據。
(3)G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有效。投標文件在投標文件有效期內不得撤回。G投標人撤回其投標文件,項目法人可沒收其投標保函。
(4)該項目中標人應為A,合同價為8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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