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
某省重點水利工程項目計劃于2009年12月28日開工,由于工程復雜,技術難度高,一般施工隊伍難以勝任,業主自行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于2009年9月8日向通過資格預審的A、B、C、D、E五家施工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該五家施工企業均接受了邀請,并于規定時間2009年9月20~22日購買了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規定,2009年10月18日下午4時為投標截止時間,2009年11月10日發出中標通知書。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A、B、D、E四家企業提交了投標文件,但C企業于2009年10月28日下午5時才送達投標文件,原因是路途堵車。2009年10月21日下午由當地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主持進行了公開開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7人組成,其中當地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1人,公證處1人,招標人1人,技術、經濟方面專家4人。評標時發現E企業投標文件雖無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委托人授權書,但投標文件均已有項目經理簽字并加蓋了單位公章。評標委員會于2009年10月28日提出了書面評標報告。B、A企業分列綜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B企業投標報價高于A企業,2009年11月10日招標人向A企業發出了中標通知書,并于2009年12月12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問題:
(1)業主自行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做法是否妥當?說明理由。
(2)C企業和E企業的投標文件是否有效?分別說明理由。
(3)請指出開標工作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4)請指出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5)招標人確定A企業為中標人是否違規?說明理由。
(6)合同簽訂的日期是否違規?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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