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
(一)
1.關鍵線路為A→C→H(或①→②→⑦→⑨)。
經計算工期是12個月。
施工安排中應優先確保甲隊的施工。
理由:甲隊施工的工作為關鍵線路上的工作(或關鍵工作)。
2.該工程的施工工期將是13個月。
需要優先確保乙隊的施_丁。
3.監理單位不能同意施工單位的施工安排。
理由:因為施工單位的施工安排無法滿足合同工期要求。
4.施工單位應當安排丙隊承擔臨時水倉及泵房工作K的施工任務.在工作D、E結束后開始,K完成后再進行工作G的施工。
可以獲得新增T作K的費用補償。
(二)
1.副井井筒利用永久井架鑿井的特點包括:
優點:(1)節省臨時井架的使用費用;(2)有利于提前形成副井永久提升系統。
缺點:(1)增加了項目前期投資;(2)給副井井筒鑿井及凍結施工設備布置帶來不便。
2.開工順序:主井先開工,副井3個月后開工。
優點:(1)凍結制冷工程可以錯峰,凍結施工設備等資源需求相對平穩;(2)有利于主副井井筒同時到底,有利于兩井短路貫通。
3.施工單位提出補償費用15萬元的索賠是合理的。
理由:地質資料未提供該含水層的正確涌水資料,涌水量達20m3/h(超過8ma/h)。
延長工期2個月的索賠是不合理。
理由:工期延誤2個月不一定會影響主、副井同時到底進行短路貫通。
4.強排水方法通過含水層會造成的不利影響有:造成施工單位質量風險,井壁質量難以保證,作業環境差,影響施工進度。
5.為保證主、副井兩井同時到底。其調整方案是:因主井井筒施工延誤2個月,可不安排箕斗裝載硐室與主井井筒同時施丁;待副井交付使用后、主井永久裝備前進行施工。
(三)
1.該風井井筒施工的提升設備選型及風筒布設的不妥之處如下:
(1)提升機選型不妥。
理由:未考慮改絞需要。
正確做法:應安設1臺雙滾筒提升機。
(2)風筒懸吊方式不妥。
理由:單繩懸吊風筒不牢固。
正確做法:應采用雙繩懸吊(或井壁吊掛)。
2.為保證安全和正常施工,該井筒布置缺少:安全梯,排水管,水箱(轉水站),工作面潛水泵。
3.本次傷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班長違章指揮,通風時間不足,未進行安全檢查;風筒脫節導致排煙不暢;信號工、把鉤工、安全員未能盡職;絞車司機失職。
采取措施:通風按規程嚴格執行.班長、安監員、信號工、瓦檢員應首罐下井進行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應有人監護,并監視吊桶人井深度的相關標志。
4.該井筒施工傷亡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劃分標準為: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四)
1.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作業規程存在的問題有:
(1)“三掘一噴”作業方案不合理,沒有考慮巷道地質和圍巖的巖性條件;
(2)錨桿錨固長度不足,不能保證錨桿的抗拔力要求;
(3)噴混凝土施工一次噴射不合理,應分次噴射完成;
2.自檢和評定存在的錯誤有:
(1)驗收標準使用錯誤:主要巷道凈寬度的允許偏差標準不是指全斷面尺寸的偏差;
(2)巷道寬度檢測斷面2、3存在負偏差,不應認定為合格;
(3)巷道寬度的每個檢測斷面的測點數量不夠;
(4)每30m錨桿抗拔力檢測的組數不夠;
(5)錨桿抗拔力檢查中,用平均值評定每組抗拔力是否合格沒有依據,評定為合格錯誤;
3.不妥之處及正確做法:
(1)自行決定提出索賠不合理;應與相關單位共同對質量問題的現狀影響、原因等進行分析和評價;
(2)自行決定處理質量問題(采取在現斷面內架棚支護)的措施不合理,應先與相關單位共同評價現有質量問題是否滿足巷道穩定的最低要求及使用要求;在不影響巷道運輸和通風等使用條件下,可采取刷幫、增設金屬支架、重新補設加強錨桿等方法進行處理。
4.可以采用以下合理的支護技術和措施:
(1)增加錨桿長度和錨固長度,提高錨桿抗拔力;
(2)增加錨索支護;
(3)增強防止底鼓的措施(如增加底腳錨桿);
(4)采用錨網噴支護;
(5)對于壓力過大時,可以擴大掘進斷面,采用錨網噴支架聯合支護;
5.影響錨桿支護質量的因素有:錨桿種類、錨固方法、巖石條件、施工質量等。
提高錨桿抗拔力的方法是:增加錨固長度,采用兩根樹脂或多根樹脂藥卷錨固,甚至采用全長錨固的方法。
(五)
1.本工程的投標保證金為60萬元合理。
理由:因為投標保證金符合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且不超過80萬元的規定。
2.評標委員會不應受理施工單位A的書面澄清文件。
理由:因為開標后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文件。
招標人不應退還施工單位A的投標保證金。
理由:因為投標截止開標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3.施工成本控制的主要依據包括:
(1)工程承包合同;
(2)施工成本計劃;
(3)進度報告;
(4)工程變更。
4.各事故風險防范措施屬于的風險管理策略如下:
(1)“強化安全和規程教育”屬于風險規避;
(2)“增加臨時支護措施投入”屬于風險自留;
(3)“為作業人員購買安全保險”屬于風險轉移。
5.建設單位對設計變更的費用補償不合理。
理由:因為井筒加深后的提升、吊掛等設施需要進行調整或更換,所發生的費用均應由建設單位承擔。
6.施工單位應承擔54萬元。
明細如下:施工設備損壞36萬元;施工人員窩工及設備閑置損失18萬元。
建設單位應承擔71萬元。
明細如下:現場道路和施工用房損失32萬元;工程材料損失23萬元;現場清理及恢復施工條件損失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