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一建《工程法規》四色筆記
資料說明:
紅色——標注高頻核心要點,精準鎖定 25 年一建命題方向(即高頻考點)
綠色——提示易混淆易錯點,消除知識盲區,避免“一錯再錯"(即易錯考點、易混淆考點)
藍色——強化數字計算考點,強化記憶,讓關鍵數據不再遺忘(即時間、數字、計算考點)
紫色——傳授應試技巧口訣,決勝考場,讓每一分都物超所值(即應試技巧+口訣類)
第 1 章 建設工程基本法律制度(25 分) 考點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制定機關 名稱規律
憲法 全國人大 -
法律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xxx 法》
行政法規 國務院 《xxx 條例》
地方性法
規
省級、設區的市級人大及常委會 《地名+xxx+條例》
部門規章 國務院下屬各部委 《xxx+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地方性規章 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xx 省(市)規定、辦法》
國際條約 我國與外國 《xx 公約、協議、聯合宣言》
考點 2、物權制度
類別 內容
不動產物權
(1)經依法登記 ,發生效力。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所有權可以不登
記。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 ,自合同
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 ,不影響合同效力。
動產物權 (1)設立和轉讓, 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
得對抗 善意第三人。
考點 3、用益物權
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
含義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
設立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自登記時設立)
取得方式 出讓/劃撥
2025 年一建《工程法規》四色筆記
資料說明:
紅色——標注高頻核心要點,精準鎖定 25 年一建命題方向(即高頻考點)
綠色——提示易混淆易錯點,消除知識盲區,避免“一錯再錯"(即易錯考點、易混淆考點)
藍色——強化數字計算考點,強化記憶,讓關鍵數據不再遺忘(即時間、數字、計算考點)
紫色——傳授應試技巧口訣,決勝考場,讓每一分都物超所值(即應試技巧+口訣類)
第 1 章 建設工程基本法律制度(25 分) 考點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制定機關 名稱規律
憲法 全國人大 -
法律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 《xxx 法》
行政法規 國務院 《xxx 條例》
地方性法
規
省級、設區的市級人大及常委會 《地名+xxx+條例》
部門規章 國務院下屬各部委 《xxx+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地方性規章 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xx 省(市)規定、辦法》
國際條約 我國與外國 《xx 公約、協議、聯合宣言》
考點 2、物權制度
類別 內容
不動產物權
(1)經依法登記 ,發生效力。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所有權可以不登
記。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 ,自合同
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 ,不影響合同效力。
動產物權 (1)設立和轉讓, 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
得對抗 善意第三人。
考點 3、用益物權
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
含義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
設立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自登記時設立)
取得方式 出讓/劃撥
轉讓/互換/出資/
贈與/抵押
(1)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2)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附著于該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續期 住宅建設用地 ,期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 ,依法律規定辦理
2)居住權
①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
居住的需要
②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
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④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⑤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3)地役權
設立
(1)設立地役權 ,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3)地役權未經登記的 ,地役權有效 ,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變動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
地役權的 ,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
地役權的 ,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考點 4、擔保物權
(1)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一般規定
①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②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
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
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抵押權(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以動產抵押
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2)下列財產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權;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
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
轉讓/互換/出資/
贈與/抵押
(1)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2)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附著于該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續期 住宅建設用地 ,期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 ,依法律規定辦理
2)居住權
①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
居住的需要
②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
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④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⑤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3)地役權
設立
(1)設立地役權 ,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3)地役權未經登記的 ,地役權有效 ,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變動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
地役權的 ,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
地役權的 ,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考點 4、擔保物權
(1)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一般規定
①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②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
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
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抵押權(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以動產抵押
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2)下列財產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權;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
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
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
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
3)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質權
①動產質權: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
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以匯票、本票、支票、債權、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
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③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 ,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
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4)留置權:
①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②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擔保物權總結:
(1)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
(2)有過錯各自擔責
(3)混合擔保:A:債務人的物優先擔責,物保>人保受償;B:第三人提供物保的—
—債權人可選擇物保或人保。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考點 5、占有
①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企業對施工場的占有屬于他主占有/有權占有
②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 1 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考點 6、著作權
(1)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2)著作權的保護期
①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②自然人的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
的 12 月 31 日。
③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 50 年,截止
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 50 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
《著作權法》保護
考點 7.專利權制度
對象 特征 授予的條件 期限
發明 指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新穎性、創造性和實
用性
20 年
實用新型 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
的新的技術方案
10 年
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
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
3)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質權
①動產質權: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
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以匯票、本票、支票、債權、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
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③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 ,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
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4)留置權:
①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②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擔保物權總結:
(1)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
(2)有過錯各自擔責
(3)混合擔保:A:債務人的物優先擔責,物保>人保受償;B:第三人提供物保的—
—債權人可選擇物保或人保。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考點 5、占有
①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企業對施工場的占有屬于他主占有/有權占有
②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 1 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考點 6、著作權
(1)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2)著作權的保護期
①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②自然人的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
的 12 月 31 日。
③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 50 年,截止
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 50 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
《著作權法》保護
考點 7.專利權制度
對象 特征 授予的條件 期限
發明 指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新穎性、創造性和實
用性
20 年
實用新型 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
的新的技術方案
10 年
外觀設計 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
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
計
新穎性外、富有美感
和適于工業應用
15 年
注: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
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8.商標權制度
內容及保
護對象
(1)同其他知識產權不同 ,商標專用權的內容只包括財產權 ,商標設計者的人身
權受著 作權法保護。
(2)商標專用權包括使用權和禁止權兩個方面。
(3)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對象是經過國家商標管理機關核準注冊的商標。
續展
(1)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 10 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2)注冊商標可以無數次提出續展申請 ,需要繼續使用的 ,應當在期滿前 12 個
月內申 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 6 個月的寬展期。寬
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 ,注銷其注冊商標。
(3)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 10 年。
考點 9、企業所得稅
(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2)不征稅收入:①財政撥款;②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
基金;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考點 10、企業增值稅
(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
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率為 3%
(2)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2)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3)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①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
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
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
項目
考點 11、環境保護稅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2)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3)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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