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城市污水處理發展必須實現八個轉變面對新的形勢,總結以往經驗和教訓,為了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在城市污水處理發展上必須實現八個根本轉變:
(一) 在認識上,變廢水為資源在對城市污水的認識上,人們經歷過一個由低級到高級的過程。相當長的一個時期,由于技術手段和認識的限制,人們曾經把城市污水看作是“廢水”。既然是廢水,自然就是簡單處理完后向下游排掉就可以了。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水資源短缺的壓力越來越大,追究城市水危機的根本原因,人們越來越認識到,是水的社會循環超出了水的自然循環可承載的范圍。因此,只有充分尊重水的自然運動規律,合理科學地使用水資源,使上游地區的用水循環不影響下游水域的水體功能、社會循環不損害自然循環的客觀規律,從而維系或恢復城市乃至流域的良好水環境,才是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有效途徑。這就要求我們從“取水—輸水—用戶—排放”的單向開放型的用水模式轉變為“節制地取水—輸水—用戶—再生水”的反饋式循環流程,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實現這一重大用水模式的轉變,加強污水再生利用是關鍵。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城市污水已不再是廢水,而是一種寶貴的資源。既然是一種資源,就要最大程度的利用。提高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率,一是可以減少污染物排放,二是節約了有限的水資源。
(二) 在規劃上,變大集中為合理布局正是由于認識上的偏差,過去在城市污水處理的規劃布局上,一般都是把城市污水處理廠安排在城市的下游,靠管網攔截,重力自流,把城市污水輸送到城市污水處理廠,經過處理后,再排放到下游的自然水體中去。現在城市污水是一種資源了,必須重復利用。如果仍采取過去的規劃布局,城市污水處理完,如要利用就需要重新鋪設新的管道,采用分級提升的辦法,輸送到城區用戶。這不僅造成了巨大的工程建設成本和土地資源的浪費,而且還會形成極高的運行成本,無論是從經濟上,還是從社會實踐上都是行不通的。因此,沒有合理的污水處理廠的布局,就沒有水資源保護目標的實現,也不可能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所以,必須改變過去“大集中,大排放”的規劃布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就近處理,有利使用”的原則,重新審視和調整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布局,適當采取分散、小型、多級、循環的方法,合理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促進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
(三) 在工藝上,變單一為綜合同樣是由于過去對城市污水認識上的偏差,不僅形成了規劃布局上的不合理,而且也造成了城市污水處理工藝上的“先天不足”。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城市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采用的是一級處理或一級強化處理,部分二級處理工藝中也沒有考慮除磷脫氮功能,出水沒有消毒工藝,不適應城市污水處理再生利用的要求。
因此,在城市污水處理的工藝上必須按照“最大化利用”的原則,從當地實際情況需要出發,爭取由單一的處理工藝改造為綜合處理工藝,通過積極推廣各種膜分離技術、臭氧氧化技術以及安全消毒技術的應用,努力改善城市污水處理水平,達到再生水的指標要求,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同時要努力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的技術進步,推廣污泥的資源化利用。
(四) 在建設上,變政府為主為社會為主加快城市污水處理的發展,保護好水環境是地方政府的職責,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應承擔的責任。但政府的責任不等于政府包辦,凡是市場能發揮作用的,凡是企業能夠做的,都應該讓市場和企業去做。
過去,由于市場發育程度不夠,社會經濟水平不高,污水處理收費不到位,很難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到城市污水處理行業上來。現在,各方面條件已經具備。為了進一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提高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在繼續加大政府財政投入的同時,應當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多元化投資體制,推進城市污水處理的產業化發展。要改變以往政府在城市污水處理建設中的主導地位,逐步讓社會力量成為建設的主體。政府投入的建設資金主要發揮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污水處理建設。在實踐中有些地方創造的“社會建廠,政府配網,加強監管,按處理量付費”的政企合作模式值得推廣。
(五) 在運營上,變事業單位為企業目前,許多城市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還仍然是事業單位。這不僅造成了機構臃腫,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還形成了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府和污水處理單位由于共同利益關系,難以相互監督與制約。因此,必須堅持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企業化改造,并徹底與當地政府脫鉤。在轉企改制工作中,要嚴格規范操作程序,加強政府監管,切實做到國有資產不流失,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改變對城市污水處理行業直接管理的模式,把工作重點轉移到市場監管等方面。
(六) 在投資上,變撥款為補貼與獎勵相結合不可否認國債資金對城市污水處理事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但是應該清醒地認識到,以往的投資方式,容易造成地方上“國家的錢,不用白不用”的心理,爭項目,跑投資,效率不高、鋪張浪費。部分欠發達地區還存在建設標準過高,管網投資不配套等問題,這種傳統的投資方式需要徹底改變,以確保國家投資效益的最大化。
按照目前財政“分灶吃飯”的體制,中央政府對城市污水處理的投資應主要起引導和扶持作用。因此,借鑒各方面改革的經驗,中央政府的投資應采取補貼與獎勵的方式:
1. 對城市排水管網的建設和西部困難地區的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予以補貼。這樣做的結果,一是能夠對城市排水管網的建設起到一種引導作用,二是對西部困難地區實行生態補償。
2. 對城市污水處理發展好的予以獎勵。應按照城市污水處理能力建設(處理率),城市污水處理運行情況(負荷率),削減COD的成效(削減率)等主要指標嚴格考核,對各地城市污水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獎勵“快牛”,直接兌現。誰發展得又好又快,誰就得好處。
(七) 在考核上,變以量為主為量、質結合在以往的考核體系中,只是注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水量和出水標準,而對進水水質基本不監控。重“量”而不重“質”的考核方式,帶來了污水處理廠運行不穩定、城市水體污染物削減效果不理想的后果,甚至出現了抽取河道污水進入污水處理廠處理后再排入原來河道的消極現象。
因此,要改變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考核方式,要變以量為主為以量、質結合為主,要把主要污染物削減的效率作為評價城市污水處理成效的主要指標。逐步建立“COD、氨氮、總磷等主要污染物的削減與污水處理費的核撥掛鉤”機制。不僅要督查實際處理的污水量,還要考核COD、氨氮、總磷的削減量,并和污水處理企業的經濟利益密切結合,促進企業切實提高污水處理率,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八) 在監管上,變臨時為常態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健康發展與正常運行,離不開政府的有效監管。目前,在城市污水處理監管方面,還沒有形成完整的監管體系,監管力量薄弱,監管手段落后,監管工作明顯滯后。在工作方法上基本是臨時抽查,“事后評價”,這種監管方式使得監管工作時常處于被動狀態。
必須盡快建立起“事先、事中、事后”為一體的常態監管機制,全面、系統地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加強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儀器,完善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實現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城市污水處理廠二十四小時監控,形成靈敏高效準確的監管機制。(考試大一級建造師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