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
某工程在承包合同中規定材料由業主指定的供應商提供,按合同約定材料應在開工前一周運抵施工現場,但實際上這批材料在工程開工后兩天才運抵現場,致使工程造成窩工。問題:
1.因材料未及時到達現場而造成的損失,施工單位是否可提出索賠?向誰索賠?索賠文件由哪些部分組成?
2.這批材料施工單位是否還要組織驗收?施工單位對進場材料應采用哪些質量控制方法?對進場材料如何向監理報驗?
3.如果這批材料檢驗后認定為不合格,施工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案:
1.施工單位可提出索賠
應向業主提出索賠,理由:(1)由于施工單位與材料供應商之間無合同關系,故施工單位不可能向材料供應商提出索賠;(2)材料應在施工前運抵施工現場是施工承包合同的約定,故材料未按約定時間運抵現場是業主違約。
2.這批材料施工單位應組織驗收
參加驗收的單位包括:施工單位、業主、監理單位和材料供應商。
3.如果材料經檢驗認定為不合格,施工單位應要求業主退貨。
案例23:
某單位與承包商簽訂了一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為23天,合同規定工期提前或拖延1天,獎勵或罰款700元,按照業主要求,承包商在開工前遞交了一份施工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如下圖并獲批準。按照該計劃安排,工作A, K,Q要使用同一種施工機械,而承包商可供使用的該種機械只有1臺。在工程施工中,由于業主方負責提供的材料及設計圖紙原因,致使C工作的持續時間延長了3天,由于承包商自身機械設備原因使N工作的持續時間延長了3天。在該工程竣工前1天,承包商向業主提交了工期和費用索賠申請。
問題:
1.承包商要求的工期索賠是多少天?
2.假設該種機械閑置費用為280元/天,則承包商能獲得多少合理的費用索賠?
答案:
1、經計算,上述進度計劃的關鍵線路為A-D-G--L,工期為22天。
由于工作A, K,Q要使用同一臺施工機械,該機械在施工現場的時間為21天,而該施工機械的使用時間為14天,閑置時間為21一14天=7天。
將C工作的持續時間由5天改為8天,重新計算時間參數,得關鍵線路為C-F-Q,工期為24天,比原計劃工期拖延24-22=2天,因此,承包商可獲得工期索賠2天,合同工期為23+2=25天。
2.承包商可獲得的費用索賠按下式計算:
再將N工作的持續時間改為5天,再重新計算時間參數,得關鍵線路為C-E-K-N-Q,工期為26天,所以,罰款天數為26-25=1天。
所以,因承包商工期拖延罰款為:1X700元/天=700元
而由于業主原因使得承包商機械增加的閑置天數為:24-21=3天,所以,機械閑置索賠:3天X 280元/天=840元
費用索賠額:840一700=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