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賠事件發生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商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商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的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同以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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