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粵財規〔2025〕1號
省直各單位,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省財政廳制定了《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2025年6月9日
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經財政部門選聘,納入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的選聘、續聘、解聘、抽取使用以及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統一標準、動態管理、管用分離、隨機抽取、資源共享”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廣東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管理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依托廣東省政府采購網,負責專家庫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二)制定評審專家的選聘、抽取使用、培訓考核、綜合評價、續聘解聘、勞務報酬標準等規則;
(三)負責評審專家的選聘、續聘和解聘工作;
(四)監督管理省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五)對省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六)負責全省評審專家的培訓考核、綜合評價;
(七)對省本級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關評審專家提出的申訴進行核查和處理;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包括:
(一)受廣東省財政廳委托,負責本轄區評審專家的選聘、續聘和解聘工作;
(二)監督管理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
(三)對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四)對市本級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關評審專家的申訴進行核查和處理;
(五)根據工作需要,對本轄區評審專家進行培訓、綜合評價;
(六)向廣東省財政廳反饋專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財政部門對參加縣級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進行綜合評價、處理處罰等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采購人在采購活動中依法選取使用評審專家,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評審專家選取使用內部控制管理;
(二)履行評審專家選取使用主體責任;
(三)對評審專家履職行為進行履職能力評價;
(四)向采購項目所屬同級財政部門反映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好現場記錄并保存證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申請使用評審專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采購人委托,在授權范圍內通過廣東省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管理模塊抽取評審專家;
(二)對評審專家的評審過程進行現場管理;
(三)對評審專家履職行為進行履職能力評價;
(四)向采購項目所屬同級財政部門反映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好現場記錄并保存證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評審專家選聘、續聘和解聘
第八條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工作需要,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和申請評審專業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等情況,能夠勝任政府采購項目咨詢、審查、論證、評審、驗收等相關工作;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能夠熟練操作使用計算機獨立完成評審工作;
(六)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前款第(三)項“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是指通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考核。
第十條 申請成為評審專家,需要事先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并由所在單位在證明材料上加蓋公章。證明材料隨同其他申請材料一并提交審核。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申請成為評審專家,需征得退休前原單位同意。
其他已退休人員以及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可不提供。
第十一條 申請人通過以下程序選聘入庫:
(一)廣東省財政廳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發布選聘征集公告,明確選聘專業、條件、應聘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按選聘征集公告要求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進行注冊,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考核;
(三)申請人通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考核后,向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常駐工作地所屬地區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已退休人員以及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可向其居住地所屬地區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在線填報申請信息并按要求上傳申請材料;
(四)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按照廣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的入庫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申報的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等進行審核。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選聘為評審專家,并報廣東省財政廳備案。
工作單位及居住地均不在廣東省內的申請人向廣東省財政廳提出入庫申請,廣東省財政廳統一負責省外評審專家的選聘、續聘和解聘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入庫,應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填寫個人簡歷及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并上傳以下申請材料:
(一)個人承諾書(附件1);
(二)學歷學位證書、有效期內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近三年社保繳納證明材料(工作未滿三年的,提交工作以來社保繳納證明材料;已退休三年以上的,不需要提供);
(五)單位同意證明(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情形除外);
(六)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
(七)廣東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材料。
廣東省財政廳不定期組織對在庫專家基本信息及證明材料的清理核查,核查發現存在不符合評審專家資格條件或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等情況的,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解聘、行政處罰等處理措施。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以及所從事的工作領域,對照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申報評審專業。申請人申報評審專業不得超過三個;如申請人同時具有多個專業技術職稱,可適當增加申報評審專業數量,但申報評審專業最多不得超過五個。
除獲得新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新具備同等專業水平外,評審專家的評審專業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由評審專家本人向注冊地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新獲得的職稱(水平)證書等相關支撐材料,經審查確認后調整。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常駐地、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回避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廣東省政府采購網中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模塊申請變更。
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需一并提交新工作單位的同意證明。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實行聘期制,聘期三年,聘期期滿自動解除聘任關系。評審專家可在聘期期滿前提出續聘申請。
申請續聘的評審專家,應在聘期期滿前按要求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并通過考核??己撕细窈?,按要求上傳個人承諾書、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由注冊地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審核后予以續聘。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聘:
(一)未按規定提交續聘材料的;
(二)評審專家因身體狀況或其他情況不再適宜從事評審工作的。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注冊地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應當將其解聘,并報廣東省財政廳備案: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或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三)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年度綜合評價不合格的;
(五)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參加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培訓考核的;
(六)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的黨紀處分或受到記大過及以上的政務處分的;
(七)受到刑事處罰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項至第(七)項被解聘的評審專家,由評審專家注冊地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應邀參加評審的政府采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二)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或異議的,有權發表個人意見;
(三)對應邀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推薦權;
(四)控告和檢舉政府采購活動中各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六)在評審活動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對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七)查詢本人履職評價結果并就有關情況做出說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立即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三)對投標文件(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應當及時指出并允許供應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在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時,不得對有關供應商表達具有引導性質的意見建議;
(四)認真審閱采購文件、答疑文件、投標文件(響應文件)等評審資料,公正客觀審慎評分。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不得提出廢標(終止采購活動)意見,不得參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任何理由組織的重新評審;
(五)積極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
(六)不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
(七)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本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八)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或者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及時向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九)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確定參與評審至評審結果公告前不得私自接觸供應商,不得接受政府采購供應商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宴請、財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不正當利益;
(十)接受財政部門的培訓指導,按要求參加財政部門免費提供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及時掌握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政策規定、評審論證要求等,并通過評審專家考核;
(十一)發現本人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應當主動回避;
(十二)不得以評審專家的頭銜對外宣傳或招攬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上述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已參與項目前期規劃、論證、設計、市場調研等與采購需求確定相關的工作,應當主動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回避。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評審委員會其他成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或其他可能影響項目評審公平公正進行的社會關系,其中一方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如無法協商一致,則雙方均需回避。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采購人存在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關系的,應當主動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回避。
第五章 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廣東省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管理模塊,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充分考慮采購項目性質和特點、預算金額、實施計劃等情況,明確是否采取遠程異地評標方式,并合理確定評審所需的評審專家專業、人數、抽取區域、評審時間、回避要求等。必要時,采購人可選擇多個評審專家專業。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評審專家抽取的,上述內容需經采購人確認。
第二十四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參照評審專家入庫條件,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二十五條 除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情況選擇評審專家抽取區域。鼓勵抽取異地專家,鼓勵各地創造條件探索開展遠程異地評標。采購預算金額單項或批量1000萬元以上(含)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及社會影響較大、技術復雜、采購需求特殊或者可抽取專家人數較少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至少抽取1名異地專家。異地專家可在全省范圍內抽取,或者根據需要在開展遠程異地評標省域協同合作省市抽取。
異地專家是指評審專家注冊地與評標地點不在同一地區(地級以上市)的評審專家。
異地評審專家在評審項目中出現違法違規情形的,由項目所屬同級財政部門依據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相關處理情況通報評審專家注冊地財政部門。達到解聘條件的,由評審專家注冊地財政部門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核實評審專家身份,宣讀評審工作紀律,確認回避情況,并將有關記錄情況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八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或健康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足評審專家。
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審專家的,根據補抽需求,自動隨機在評審專家庫中補抽評審專家,向其撥打語音電話,確認評審專家是否可按時參加。系統自動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直至確認可按時參加評審的專家數量等于抽取需求為止。
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再擇時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等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原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評審意見無效。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并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注。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三十條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應按照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的時間,以及廣東省財政廳制定的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和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咨詢、審查、論證、驗收等環節選取專家參照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合理安排評審時間,評審結束時間超過12:00或18:00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為評審專家統一安排午餐或晚餐,用餐時間計入評審時間。
評審期間,可以統一安排適當休息時間,累計休息時間0.5小時以內的,計入評審時間;超過0.5小時部分不計入評審時間。休息期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采取必要的人員隔離、通訊管理措施等,防止出現泄露評審情況、專家串通等問題。
第六章 評審專家綜合評價
第三十二條 廣東省財政廳依托廣東省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管理模塊,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開展綜合評價工作。
綜合評價內容包括專業能力評價、履職能力評價、監督評價三個部分。綜合評價指標由廣東省財政廳制定。
第三十三條 專業能力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結合專家基本情況,根據評審專家政治素質、職稱水平、從事相關領域工作年限,以及是否按要求參加教育培訓并通過考核等情況,對評審專家開展評價。
評審專家教育培訓由各級財政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培訓內容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業務知識、評審實務、廉潔紀律和職業道德等。
評審專家考核由廣東省財政廳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評審專家考核題庫及考核標準由廣東省財政廳制定。
第三十四條 履職能力評價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三方互評的框架下開展,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結合政府采購項目,根據評審專家的考勤情況、職業道德、品行表現、評審紀律、評審質量以及協助配合處理質疑等情況,對評審專家開展評價。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涉及質疑、投訴等評價指標的,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評審專家相關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評價。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評價的,系統自動鎖定其評審專家抽取權限,直至評價工作完成。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履職能力評價應當有錄音錄像或書面記錄等作為必要的證明材料。
履職能力評價結果通過廣東省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管理模塊定期反饋各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可查詢本人履職能力評價情況,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三十五條 監督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結合日常監管情況,根據采購項目投訴、舉報、信訪、審計、監督檢查以及評審專家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舉報、配合檢舉查處政府采購各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響應抽取參加評審等情況,并綜合考慮評審專家對本人履職能力評價的查詢說明情況,對評審專家開展評價。
第三十六條 廣東省財政廳加強評審專家綜合評價結果運用,根據評審專家綜合評價結果等因素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七章 違法違規責任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有《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違規情形的,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法對其予以處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泄露或變相泄露自己或他人應邀參加項目評審身份和參與評審項目有關信息,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不實工作履歷、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等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為實現非法目的,搜集其他評審專家信息、利用社交群和座談交流等形式打探其他評審專家評審項目信息、或與其他評審專家串通謀取商議評審意向;
(八)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活動的。
第四十條 評審專家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且構成行政處罰的,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廣東省財政廳強化案件查辦,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建立評審專家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強化大數據智能分析,推進跨部門監管數據信息互聯互通,強化違法違規線索移交、案件查處等協作配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政府采購項目咨詢、審查、論證、驗收原則上通過自行選定的方式選取專家。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采購〔2016〕18號)、《關于開展評審專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記錄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采購〔2018〕3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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