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否則應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一覽表;
(三)技術性能參數(shù)的詳細描述;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五)投標保證金;
(六)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七)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根據(jù)招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供貨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招標人不得接受以電報、電傳、傳真以及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的投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并將其原封不動地退回投標人。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或者對兩家合格投標人進行開標和評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并嚴格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lián)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或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否則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九條 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在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向招標人提出組成聯(lián)合體的申請。沒有提出聯(lián)合體申請的,資格預審完成后,不得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出席開標會,也可以自主決定不參加開標會。
第四十一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一)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三)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貨物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五)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六)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八)聯(lián)合體投標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九)招標文件明確規(guī)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作廢標處理的,或者評標委員會對一部分投標作廢標處理后其他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四十三條 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廢標處理,并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四十四條 技術簡單或技術規(guī)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統(tǒng)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技術復雜或技術規(guī)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難以統(tǒng)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最低投標價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條 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而被推薦為中標侯選人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在書面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四十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guī)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務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五十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fā)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標代理機構發(fā)出。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貨物款支付擔保。
履約保證金金額一般為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三條 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投資范圍內;確需超出范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jù)招標的實際情況,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的,招標人應當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貨物基本情況;
(二)招標方式和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jù)情節(jié)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規(guī)定的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的;
(二)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或雖符合條件而未經(jīng)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五)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六)應當履行核準手續(xù)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八)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九)投標人數(shù)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且影響評標結果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公平競爭;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違規(guī)、顯失公正行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不按規(guī)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jù)情節(jié)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六十條 中標無效的,發(fā)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但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貨物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