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4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一、工程承包單位的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對違反資質許可制度的行為作出如下規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考試大論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設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采集者退散
[重點解析]
這部分內容能做到理解就可以了。不需要去記憶哪些是屬于違反資質許可制度的行為。
二、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來源:www.examda.com
《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規定對“聯合體投標”問題作出了更具體規定,詳見
1Z301053 掌握聯合體投標。
[重點解析]
這里需要掌握以下幾點:
1.“兩個以上”的含義
盡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沒有談是否包含兩個,但是其本意以及實踐都證明是包含“兩個”的。也即兩個、三個乃至更多。
2.要深刻理解“連帶責任”的含義
這個詞是很重要的詞,我們在前文都已經強調了,這里就不重復強調了。可以參見1Z201034 掌握債權制度。 來源:www.examda.com
3.注意這幾個字:“對承包合同的履行”
如果沒有這幾個字,就意味著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擔連帶責任,其意義就已經擴展為共同承包的各個公司之間要承擔連帶責任了。這是不確切的,事實上,共同承包的各個公司僅僅就“共同承包的這個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而已。對于該項目以外的項目或其他責任并不承擔連帶責任。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4.如何確定聯合體資質
此處確定聯合體資質的標準就是“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確定。這一點與《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有所不同,后面學習《招標投標法》時需要注意。
三、禁止轉包
轉包指的是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重點解析]
首先要理解轉包的含義。與分包將部分工程轉讓給別人不同,轉包是將所有工程都轉讓給別人承包了。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在這里,我們要進一步理解《建筑法》第28條后半句話的含義,即“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是什么意思。這句話是說,承包單位將所承攬的工程肢解成了多個小的項目,然后將每一個小的項目分別分包。表面看,對于任何一個小的項目都是分包,但是,總體看承包單位已經將所有的項目都交給別人了,屬于轉包。這種變相的轉包也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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