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重點解析]
書中的具體起算規定要掌握。
四、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權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他障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2條的規定,主要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
2.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如果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截止之前6個月以前的時間內,則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如果雖然有關事由開始時,訴訟時效還有6個月以上的時間,但是事由延續到了6個月以內,則從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的開始時刻,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訴訟時效中止,即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等到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權利人開始可以行使請求權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重點解析]
訴訟時效的中止有兩個條件:一是該事由發生的時間處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這個數據非常重要,是很適合命題的知識點。二是當事人客觀上不能行使請求權。其后果是自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
1.起訴
權利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重要原因。特別是當權利人沒有證據證明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其他情形時,向法院起訴將是權利人確保不喪失訴訟時效的重要手段。除向法院起訴外,其他與起訴性質相似的法律行為,如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等,均可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2.債權人提出要求
實踐中,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是訴訟時效中斷最常見的情形。但是,權利人應當注意保全有關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債權人除了向債務人本人直接主張權利以外,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也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債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債權人表示同意履行債務,將使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變得明確,因此也將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如果債務人沒有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債務,但是明確承認了債務的存在,或者同意分期履行債務等,均可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重點解析]
1.訴訟時效的中斷有三個條件:(1)當事人提起訴訟;(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三個條件只要存在一個就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2.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別:
(1)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的事件發生的時間必須處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而訴訟時效的中斷則只要處于訴訟時效期間就可以。
(2)訴訟時效中止后,其前面經過的時間依然有效,計算后面的訴訟時效期間的時間要將前面的時間減去。訴訟時效中斷后,其前面經過的時間統歸無效,計算后面的訴訟時效期間的時間時從零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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