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41 掌握施工許可制度
一、施工許可制度的概念
施工許可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設單位申請,對該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工程發給施工許可證,允許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制度。
二、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具備的法定條件
《建筑法》第7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具備一系列前提條件:
[重點解析]
此處需要注意兩點:
1.什么時間申請:開工前。
2.誰去申請:建設單位。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重點解析]
此處需要注意前提條件:“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也就是說,對于非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申請施工許可證時并沒有這個要求。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重點解析]
此處需要注意,需要拆遷的,只要求拆遷進度能夠符合施工要求即可,并不要求拆遷完畢。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重點解析]
需要注意:《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有其自己的適用范圍,并不是適合所有專業的工程。此處之所以引入, 目的在于提醒讀者各個專業可能存在單獨的規定。既然如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內容顯然并不適合命題。因為,《法規》這門課是公共課,其命題范圍應該是適用于各個專業的。所以,關于《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能做到了解即可。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建筑活動需要較多的資金投入,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擁有足夠的建設資金。根據本條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必須有已經落實的建設資金,這是預防拖欠工程款,保證施工順利進行的基本經濟保障。對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4條進一步具體規定為:
(1)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
(2)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重點解析]
此處的數據看起來比較適合出題,但是其出處依然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而并非出自適合各個專業的法律、法規,看起來出現的可能性并不大。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對于按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其消防設計圖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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