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解析]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這個知識點歷次考試都有所涉及,是必須要掌握的知識點。
1.這里出現的數據需要掌握。這里的“10周歲以上”的含義應該是包括“10周歲”的。因為,下文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定為“不滿10周歲”。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知識點與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緊密相連,因而更適于出題。學習此部分內容應該結合《合同法》中的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來學習。
3.無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13條第1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重點解析]
相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部分知識點較少出現在試題中。因為,很明顯,這類人與工程建設并不密切相關。但是,從民法的角度看,這部分內容依然是基礎知識,我們也要很好地理解。
各國法律對成年年齡、構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的規定是不同的。對于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進一步做出了補充:
(1)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適用其定居國法律。
(2)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
(3)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重點解析]
這部分內容是原教材沒有的內容。補充進來顯然是考慮到了我國工程建設國際化的需要。由于其初次進入教材,且這三條很適合出題,所以,需要重點掌握。
這三種情形中,又尤其應當重視第二條。因為對于第一條,“定居在國外的我國公民”與我國的工程建設活動不密切相關。我國到國外施工的人員很少有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而對于第三條,“無國籍人”到我國來施工也不多見。只有第二條與我國的工程建設活動最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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