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分類方式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二)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這是對多數人之債的進一步分類。根據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之間對債權或債務的承受情況,可將債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1.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債。《民法通則》第86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2.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具有多數人的主體一方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或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連帶之債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也可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多數人之債中不分份額地承擔債務,其中每一個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的多數債務人稱為連帶債務人。
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連帶債務人的每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2)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任何比例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3)連帶債務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即行解除;
(4)履行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重點解析]
連帶之債,也即連帶責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詞匯,需要很好地理解。具體例子可以參見下文的1Z3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連帶責任的特點毫無疑問是需要我們認真掌握的。但是,我們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盡管連帶債務人之間負有連帶責任,其最終的債務償還還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據法律的規定而分攤的,而并不是依據債權人的意思分攤。
例如, 甲公司與乙公司組成聯合體,他們在組成聯合體的協議中約定,如果在施工過程中遇到業主的索賠,聯合體各方要各自承擔50%的責任。后來在施工的過程中果然遇到了業主的索賠,索賠金額為一萬元。按照協議,甲公司和乙公司應該各承擔五千元。但是,如果業主要求甲公司自己償還這筆錢的話, 甲公司不可以它同乙公司有協議為由拒絕。它必須要拿出來一萬元交給業主,然后再根據協議向乙公司索回多付出的五千元。他們承擔的這種責任就是連帶責任。
這個例子中,盡管甲公司不得拒絕業主的要求首先支付一萬元,但是由于其可以向乙公司追償,所以,事實上還是按照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協議償還債務的。這一點,希望考生要認真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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