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33 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分別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民法通則》第63條同時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為代理人,但法律對代理人資格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例如,《招標投標法》中規定,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并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
[重點解析]
有關代理的知識點歷次考試都有涉及,我們必須要引起重視。掌握這部分知識點,首先就必須要掌握代理的本質,即代理人是在代替被代理人做事,所以,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了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不得代理的。這個條款在原教材中沒有,要引起重視。例如,結婚,顯然就不能代理。
二、代理的種類
根據《民法通則》第64條第1款的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委托而進行的代理。在工程建設領域,通過委托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較為常見。
《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由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了維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計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屬于全權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應代理被代理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允許代理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BR>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人又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的人擔任訴訟之中的代理人。
[重點解析]
代理的三種形式需要掌握。這三種形式在命題中出現頻率較多的是第一種,即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出現的概率很小,只需要作一般掌握即可。指定代理由于代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指定的,指定需要依法指定,所以,其在本質上其實也是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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