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20 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
廣義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不同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對效力的高低將有助于正確選擇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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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需要了解廣義的法律的含義。
1Z301021 掌握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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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內容過于法律化,對于建造師而言能做到區分出不同的法律所規范的內容就行了。建造師考試不同于司法考試,不會在這樣的法理知識上深度挖掘的。
1Z301022 掌握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實質是法的效力等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稱《立法法》)及有關規定,我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憲法
二、法律
廣義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調整的各類法的規范性文件;狹義上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這里,我們僅指狹義上的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憲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和《民事訴訟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的,規定和調整除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關系的法律,如《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安全生產法》和《仲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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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主要是區分廣義的法律和狹義的法律。對于法律進一步細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稍作了解就行了。
三、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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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相對于法律的效力是經常考查的內容,需要重視。
四、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權限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如《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jC京市招標投標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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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相對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也需要掌握。
五、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指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03年3月8日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30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01年7月5日國家發改委等?部委第12號令)、《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4月18日建設部第87號令)等。部門規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
,低于同級或上級地方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5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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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85條顯然是適合出題的知識點,需要重點掌握。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
七、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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