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收到拒絕要約的通知后,要約人就可以不再遵守“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了。也就是說,即使之后再次收到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人也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接受了。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依法撤銷要約后,要約自然就失效了。即使此時受要約人作出了承諾,要約人也可以拒絕接受了。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要約中可以約定承諾的期限,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是有效的,超過了這個期限而作出的承諾是否有效就不一定了。
超過承諾期限的承諾涉及到承諾超期和承諾延誤的知識,后面會詳細說明。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
實質(zhì)性變更指的是將使要約的內(nèi)容產(chǎn)生實質(zhì)性變化的變更。由于受要約人對要約進行了實質(zhì)性變更,已經(jīng)不是要約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了,所以,要約人可以不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重點解析]
1.這四種導致要約失效的情形應(yīng)當牢牢掌握。
2.這里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既然要約人撤銷要約能夠?qū)е乱s失效,那么要約人撤回要約能不能導致要約失效呢?答案是不能。因為要約撤回的前提條件是要約尚未生效,沒有生效的要約自然談不上失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