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5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千元~2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5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有上過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來源:考試大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建設或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礦山建設項目或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礦山建設項目或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礦山建設項目或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人生產或提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