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義務轉移的概念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承擔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將其義務轉由第三人承擔。合同義務轉移可以分為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和合同義務部分轉讓。
合同義務部分轉移指合同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原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除非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
合同義務全部轉移指第三人取代合同原債務人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并使原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
(二)合同義務轉移的條件
合同義務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方可轉移。
1.被轉移的債務有效存在
本來不存在的債務、無效的債務或者已經終止的債務,不能成為債務承擔的對象。
2.第三人須與債務人達成協議
第三人如果不接受該債務,債務人是不可以將債務強行轉移給第三人的。
3.被轉移的債務應具有可轉移性
如下合同不具有可轉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債務與債務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系,諸如,以特定債務人特定技能為基礎的合同(例如演出合同),以特別人身信任為基礎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一般情況下,此類合同義務不具有可轉移性。
其二,如果當事人特別約定合同債務不得轉移,則這種約定應當得到遵守。
其三,如果法律強制性規范規定不得轉讓債務,則該合同債務不得轉移。例如《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這就屬于法律強制性規范規定債務不得轉移的情形。
乙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轉移同時也要遵守《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重點解析]
我們注意此處用的詞是“同意”。也就是說只有在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轉移債務,否則就不可以轉移。
這是因為,債務的轉移意味著新債務人取代了原債務人,而新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并不確定,因此,這種情況有可能會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以實現,債權受到損害。因此,需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而前文的債權轉讓,則不存在損害債務人的可能,因此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就可以了。
(三)合同義務轉移的效力
1.承擔人成為合同新債務人
就合同義務全部轉移而言,承擔人取代債務人成為新的合同債務人,若承擔人不履行債務,將由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原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就合同義務部分轉移而言,債務人與承擔人成為連帶債務人。
2.抗辯權隨之轉移
由于債務已經轉移,原合同的債務人已經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債務人的抗辯權就只能由接受債務的第三人行使了。
《合同法》第8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從債務隨之轉移
《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
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重點解析]
此義務轉移的效力,能理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