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單位的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對違反資質許可制度的行為作出如下規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考試大論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設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采集者退散
[重點解析]
這部分內容能做到理解就可以了。不需要去記憶哪些是屬于違反資質許可制度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