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的實施管理
(一)城市房屋拆遷單位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0條、第11條的規定,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重點解析]
此處以理解為主,主要掌握: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事項及期限 采集者退散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1)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3)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上述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重點解析]
對于此處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不得進行的活動需要掌握。 來源:考試大
(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訂立及糾紛處理程序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訂立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來源:www.examda.com
2.拆遷糾紛仲裁、訴訟和行政裁決 來源:www.examda.com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3.強制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重點解析]
1.掌握拆遷人可以申請先予執行的權利。
2.掌握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執行的前提條件:拆遷人依照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
3.掌握對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而實施強制拆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