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中標人
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應當遵守如下程序:
(1)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2)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3)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此類推。來源:www.examda.com
(4)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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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的內容都非常重要,必須很好地掌握。尤其需要掌握:
1.這里出現的所有數據都是需要掌握的。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正確理解“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的含義。這句話的意思是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之前的第三十個工作日確定中標人,而不是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之前的三十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
3.招標人依據怎樣的原則確定中標人。
二、中標通知書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招標人發出
中標通知書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1)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2)招標人不得以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3)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采集者退散
[重點解析]
上面這幾句話也要很好地理解。尤其需要掌握:
1.要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2.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參見1Z302025掌握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