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規定,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在實踐中,為在市場競爭中拿到建設工程項目,一些施工單位因自身資質條件不符合發包工程所要求的資質條件,往往會采取一些手段騙取發包方的信任,包括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項目等。這種做法,一方面擾亂了建設市場秩序,另一方面也給建設工程留下了質量隱患。因為,借用他人名義的往往是自身資質等級不高、人員素質較差、管理水平落后的小企業或“包工頭”,在拿到工程后還要向出借方支付管理費,為了賺錢往往采用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這就勢必給工程帶來隱患。因此,法律明令禁止這種違法行為,不論是借用方還是出借方,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在分包工程中還要防止出現以他企業名義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案例】
1.背景
某工程項目由甲施工企業總承包,該企業將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給乙分包公司,乙分包公司又與社會上的劉某簽訂任務書,約定由劉某組織人員負責土方開挖、裝卸和運輸,負責施工的項目管理、技術指導和現場安全,單獨核算,自負盈虧。
2.問題
該分包公司與劉某簽訂土石方工程任務書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該作何處理?
3.分析
本案中,分包企業允許劉某以工程任務書形式承攬土石方工程,并將現場全權交由劉某負責,該項目施工中的技術、質量、安全管理及核算人員均由劉某自行組織而非該分包公司的人員,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這種情況應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99據此,對該分包公司應當作出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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