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
在當事人之間困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是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任何合同關系的設立,都會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的關系。合同引起債的關系,是債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合同產生的債被稱為合同之債。
建設工程債的產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施工合同的訂立,會在施下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產生債;材料設各買賣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產生債的關系。
二、侵權
侵權,是指公民政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侵權行為產生的債被稱為侵權之債。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也常會產生侵權之債。如施工現場的施工噪聲,有可能產生侵權之債。
《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白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蓮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三、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困管理在管理人員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無因管理產生的債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四、不當得利
不肖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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