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而行為后果由該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實施代理活動的直接依據是代理權。因此,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或相對人實施代理行為。
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代理制度的存在,正是為了彌補一些民事主體沒有資格、精力和能力去處理有關事務的缺陷。如果僅是代為傳達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而沒有任何獨立決定意思表示的權利,則不是代理,只能視為傳達意思表示的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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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如果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則該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代理人自行承擔。那么,這種行為是自己的行為而非代理行為。
(三)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代理人為被代理人實施的是能夠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如果是代理人請朋友吃飯、聚會等,不能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就不是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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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在法律上產生與被代理人自己的行為同樣的后果。因而,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主要種類 篇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nbsp;一) 委托代理 戲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意定代理” 或“任意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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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代理。例如,《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發生的代理,常發生在訴訟中。例如,1992年7月頒布的《最髙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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